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2020年度荣耀案例四 李志宏、王凤恩、夏雨航 王福军、于建超、刘少民、刘小东 与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已经被浏览 337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4 20:57:41 来源:admin
承办律师:高君、赵青
基本案情
李志宏、王凤恩、夏雨航、王福军、于建超、刘少民、刘小东系承德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在工地从事安工作2017年2月,正值春节放假期间,公司承包工程尚未完工为保证人员、财产安全,凡是外来无出入证件的人员不允许进入施工场地。
2017年2月7日上午,瑞信地产经理石满场带着他人强行要求进入施工场地,李志宏、刘少民对其进行劝阻,但石满场以自己在公安局有关系为由威胁李志宏、刘少民李志宏、刘少民不为所动。
当日,唐山市公安局曹妃甸区分工作人员把在工地值班的李志宏等七名保安全部带到曹妃甸垦区分局接受调查询问。2017年2月8日唐山市公安局曹妃甸区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将李志宏等七人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2月9日出具了拘留通知书。
2017年3月17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李志宏等七人批准逮捕2017年5月17日唐山市公安局曹妃甸区分局以涉嫌参与20161212唐海镇御鼎世家售楼处被砸案为由,对李志宏等七人取保候审。同日,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
2018年5月10日唐山市公安局曹妃甸区分局以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为由李志宏等七人解除取保候审。至此李志宏等七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被羁押100天。
代理过程
20191月,李志宏等七人委托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高君、赵青两位律师代为办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
两位律师代理申请人于20191月9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国家赔偿,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核实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申请人于20185月1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后,至20195月9日期满一年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国家赔偿法律规定。
两位律师代理申请人于20195月29日再次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提交资料齐全,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向申请人出具了接收材料证明。但被复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期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复议申请人不服,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提出复议。
20198月23日,申请人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201911月申请人起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后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唐曹检五部赔决【2019】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9)冀02委赔1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
申请人申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历经一年审理、调解,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3日作出准予赔偿决定书。
代理意见
涉及案件始终属于“挂案”状态因没有无罪的正式法律文书结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情形,存在较大争议。
代理人从国家赔偿法立法精神以及两高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解释分析,特针对“疑罪从挂”情形,从立法精神角度,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撤案及终止侦查正式文书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定赔偿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第一百八十五条 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截止开庭之日,申请人均未收到公安机关撤及终止侦查材料符合上述国家赔偿情形。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保障人权、规范公权力行使的宪法相关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赔偿制度是人权保障和国家赔偿的重要内容。
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公检法机关对于疑案倾向于选择搁置,即先拖着不起诉、不判刑。这严重侵害被追诉人的利益。在疑罪从挂和久拖不决案件中,受害人无法申请国家赔偿,其受侵害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救济
该起案件系唐山地区近年来鲜有群体性国家赔偿案件,系曹妃甸区多年来唯一一起国家赔偿案例作为律师,坚守执业信念,为委托人平冤理直、扶危济困重塑正义对社会法治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
2020年是国家赔偿法》实施25周年该案例成功办理,体现了人民群众自身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国家赔偿审判在保护人权、规范公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