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荣耀案例四 房殿义撤销工伤和解协议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已经被浏览 193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4 20:58:55 来源:admin
承办律师:王永、杜艳晶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9日起,房殿义在唐山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上班,2019年5月2日房殿义在车间工作时被切断右手拇指、食指、中指,导致右手食指缺失,拇指和中指丧失全部功能。治疗结束后,房殿义返回公司继续工作。
2019年12月14日,房殿义要求公司结清2019年工资25400元,公司要求房殿义针对本次工伤签署一份《工伤和解协议》,方殿义签署和解协议后,拿到了工伤补偿款和欠付工资总计33000元。
2019年12月20日,房殿义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1月8日,房殿义起诉要求撤销《工伤和解协议》。法院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尚无结果,不能确定是否应当撤销《工伤和解协议》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2年8月23日,房殿义取得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后,再次起诉要求撤销《工伤和解协议》。
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案涉《工伤和解协议》。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可撤销的条件有三种情形: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三是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
司法实践中,河北省仅有10例类案,法院判决支持撤销工伤和解协议的较少,该案为唐山市第4例同类案件。此案重点:一是要求撤销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工伤和解协议》是否应予支持;二是该案此前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再次起诉是否涉及“一事不再理”问题。本案律师在办理过程中面临很大压力,经过反复沟通论证,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和解协议。委托人已经启动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程序。通过本案代理,很好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9日起,房殿义在唐山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上班,2019年5月2日房殿义在车间工作时被切断右手拇指、食指、中指,导致右手食指缺失,拇指和中指丧失全部功能。治疗结束后,房殿义返回公司继续工作。
2019年12月14日,房殿义要求公司结清2019年工资25400元,公司要求房殿义针对本次工伤签署一份《工伤和解协议》,方殿义签署和解协议后,拿到了工伤补偿款和欠付工资总计33000元。
2019年12月20日,房殿义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1月8日,房殿义起诉要求撤销《工伤和解协议》。法院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尚无结果,不能确定是否应当撤销《工伤和解协议》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2年8月23日,房殿义取得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后,再次起诉要求撤销《工伤和解协议》。
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案涉《工伤和解协议》。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可撤销的条件有三种情形: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三是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
司法实践中,河北省仅有10例类案,法院判决支持撤销工伤和解协议的较少,该案为唐山市第4例同类案件。此案重点:一是要求撤销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工伤和解协议》是否应予支持;二是该案此前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再次起诉是否涉及“一事不再理”问题。本案律师在办理过程中面临很大压力,经过反复沟通论证,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和解协议。委托人已经启动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程序。通过本案代理,很好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