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荣耀案例九 李秋红、刘景忠、刘嘉欢、刘嘉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已经被浏览 280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4 21:00:17 来源:admin
承办律师:许永欣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9日,倪树森驾沈阳薪国茂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辽AEB881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乐亭县乡村道中堡镇北双庙村时,因有横跨公路的通讯光缆,该车辆过高不能通过,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刘文田上车顶上挑通讯光缆
光缆挑起后,倪树森驾车向前行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刘文田失去重心从车顶上掉下受伤,后经乐亭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倪树森事故全部责任,刘文田无责任。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案件结果
刘文田家属李秋红、刘景忠、刘嘉欢、刘嘉美委托许永欣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经分析认为,倪树森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其行为与刘文田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由此给家属造成巨大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鉴于辽AEB881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范围内先行对家属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2022年1月13日,乐亭县人民法院做出(2021)冀0225刑初217号判决,认定:倪树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15462.97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与普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受害人刘文田原为车上人员,坐在副驾驶位置;受害人刘文田从厢式货车车顶上摔下时未遭到车辆碾压。
庭审中原告刘文田家属与被告保险公司主要争议焦点为:刘文田是按车上人员身份,由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限额10万范围内赔付;还是按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第三者身份,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对于本案类似情节,经律师大数据查询,全国法院判决不尽相同。一说是被害人系车上人员,发生事故瞬间仍位于车身位置,没有脱离车辆。而且被害人摔下后没有与车辆发生接触,没有遭到碾压,所以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应按车上人员予以理赔一说是被害人为车上人员,但因车厢顶部并非通常拉载成员的车内空间,其身份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被害人落地后虽然未遭到车辆碾压,但其落地本身系由于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引发,被害人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范畴,应当按照第三者予以保险理赔。
就唐山地区而言,本案系近年来第一起车内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交通肇事案件,类似情节在全国范围内均属罕见。本案胜诉判决对唐山地区乃至全国类案的裁判思路均具有较高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