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经典案例之四 云南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 诉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已经被浏览 231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4 21:01:42 来源:admin
承办律师:耿万海
代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案号:(2013)民提字第119号
关键词:民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管辖权异议 再审
基本案情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总承包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某物流中心选煤厂建筑施工工程。被告唐山分公司又将该工程的土建工程分包给了原告云南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第二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445万元,违约金104万元,利息79万元,共计1628万元;要求第三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起诉后,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而合同约定签订地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认为受案的阿拉善盟中级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以及原告云南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个合同涉及的工程施工事实具有同一性,与约定管辖相矛盾,导致原告与第一被告约定管辖效力无法确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便于化解纠纷,裁定驳回第一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第一被告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合同管辖约定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第三方。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是第三被告住所地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一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后经再审认为,第一被告与原告合同管辖约定有效(当时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尚无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诉第一被告的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而原告对第三被告的起诉,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裁定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起诉;原告对第三被告的诉讼,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多方当事人和多个合同关系,合同中关于管辖各有不同的约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管辖不能约束第三方,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相较合同约定管辖地而言,更便于案件审理和解决的观点,不仅弃双方合同管辖约定而不顾,也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严重侵害了合同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权利。
面对一审、二审的不利裁判,承办律师没有放弃,而是在深入研究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合同关系只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没有约束第三方角度提出代理意见并依法代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充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认为合法的合同约定管辖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以外的主体不受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约束,裁定支持了再审请求。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中,考虑到诉讼成本和有可能会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案件管辖权一直是各方当事人必争的重点。实践中,为避免发生管辖争议,为自身争取更多优势,合同主体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对争议处理管辖法院作出约定。
本案涉及合同约束力和合同相对性的正确理解,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适用条件等问题。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的关系?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在法院实践过程中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形成了不同的裁判思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和最终裁决,使法律理解与使用问题更加明确和清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只有真正做到程序公正,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实体公正。案件管辖虽然是简单的司法程序问题,却体现着法律正确实施的精神,保障司法结果公正。本案裁判结果,彰显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样重要的司法价值。
代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案号:(2013)民提字第119号
关键词:民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管辖权异议 再审
基本案情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总承包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某物流中心选煤厂建筑施工工程。被告唐山分公司又将该工程的土建工程分包给了原告云南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第二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445万元,违约金104万元,利息79万元,共计1628万元;要求第三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起诉后,被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而合同约定签订地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认为受案的阿拉善盟中级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以及原告云南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个合同涉及的工程施工事实具有同一性,与约定管辖相矛盾,导致原告与第一被告约定管辖效力无法确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便于化解纠纷,裁定驳回第一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第一被告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合同管辖约定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第三方。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是第三被告住所地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一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后经再审认为,第一被告与原告合同管辖约定有效(当时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尚无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诉第一被告的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而原告对第三被告的起诉,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裁定驳回原告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起诉;原告对第三被告的诉讼,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多方当事人和多个合同关系,合同中关于管辖各有不同的约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管辖不能约束第三方,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相较合同约定管辖地而言,更便于案件审理和解决的观点,不仅弃双方合同管辖约定而不顾,也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严重侵害了合同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权利。
面对一审、二审的不利裁判,承办律师没有放弃,而是在深入研究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合同关系只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没有约束第三方角度提出代理意见并依法代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充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认为合法的合同约定管辖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以外的主体不受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约束,裁定支持了再审请求。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中,考虑到诉讼成本和有可能会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案件管辖权一直是各方当事人必争的重点。实践中,为避免发生管辖争议,为自身争取更多优势,合同主体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对争议处理管辖法院作出约定。
本案涉及合同约束力和合同相对性的正确理解,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适用条件等问题。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的关系?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在法院实践过程中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形成了不同的裁判思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和最终裁决,使法律理解与使用问题更加明确和清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只有真正做到程序公正,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实体公正。案件管辖虽然是简单的司法程序问题,却体现着法律正确实施的精神,保障司法结果公正。本案裁判结果,彰显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样重要的司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