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经典案例之五 姚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无罪辩护案

已经被浏览 225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4 21:01:55 来源:admin
承办律师:刘子龙
被告人:姚某
代理程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
法院案号:(2016)冀02刑初42号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无罪  撤回抗诉
基本案情
2015年夏的一天,唐某与刘某之妻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唐某因此欲对张某实施报复,遂从姚某处拿来农药百草枯并与刘某一起用鸡血制作了同农药百草枯颜色相近的鸡血水。
同年11月16日下午,唐某将分别装有农药百草枯和鸡血水的两个饮料瓶交给刘某,并告知刘某将农药百草枯液体让张某饮用。刘某回到家中,以治病为由诱骗张某喝下农药百草枯
当张某出现呕吐后,刘某离家而去后张某被闻讯赶来的他人送往医院抢救。同年1120日,张某因农药百草枯中毒致使心、肺、肝和肾等重要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刘某、唐某和姚某分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2016年11月1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姚某无罪。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姚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姚某与受害人张某没有矛盾,没有杀人动机和故意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判决作出后,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姚某提起抗诉,被告人刘某、唐某均提起上诉。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姚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决定撤回抗诉。
2017年10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准许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姚某撤回抗诉,判决驳回刘某、唐某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姚某无罪释放。
案例评析
以故意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年近五旬、老实本分的姚某来说,有如飞来横祸。辩护律师从证据的矛盾之处和证明对象出发,指出除言词证据以外,本案没有证明姚某犯罪故意及犯罪行为的其他证据;且唐某系本案主犯,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不应当采信。以此为基础,承办律师坚持为姚某进行无罪辩护。
本案被告唐某虽多次供称,给张某下药的犯意是姚某所提,但仅有唐某一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姚予以否认,认定姚某是杀害张某犯意提起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指控姚某与刘某、唐某有加害张某的共同犯意的证据亦不充足公诉机关指控姚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美国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的漫长审理过程,以及最终的无罪判决,堪称一次成功的普法教育,直到今天依旧为人们所津津乐道。
虽然疑罪从无早就被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也强调,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但在十几年之前,真正做到“疑罪从无”的判例少之又少,甚至出现了许多产生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法院经审理,从证据出发论证被告人姚某无罪的理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后,及时撤回抗诉。本案是一起贯彻“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的典型案例,裁判结果对于今后司法机关在处理疑难案件过程中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