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经典案例之七 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无罪辩护案例

已经被浏览 248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4 21:02:25 来源:admin
承办律师:徐秋亭
被告人:刘某
代理程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重审、二审、重审
法院案号:2019)辽0782刑初113
检察案号: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关键词:刑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抗诉  撤回起诉  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0日,李某以北镇市肥业有限公司名义与刘某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购进60吨化肥,单价4300元/吨,货款共计25.8万元多次要求李某支付货款无果2015年5月份向北镇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报案李涉嫌合同诈骗。
然而,2015年8月18日,刘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并网上通缉。2015年11月27日,刘被公安抓捕归案2015年12月初,北镇市公安局向北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批捕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5日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刘某被解除羁押办理取保候审。
办案机关于2015年12月21日扣押案涉化肥12.08吨,两次委托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结论均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北镇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10月8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2017年8月17日北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辽0782刑初210号一审判决,判决刘无罪。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刑终200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8年12月20日,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再次作出无罪判决。
北镇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抗诉,2019年5月15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裁定。2019年5月20日,北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北镇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之后,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对刘不起诉决定。
案例
本案辩护焦点:(1)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2)是否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3)检验报告是否合法、准确。
辩护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十几次往返于河北省唐山、辽宁省北镇、锦州三地,历经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三次一审、两次二审,总计七个程序。
辩护律师认真查阅案卷材料,找准本案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及程序不合法诸多问题作为切入点在庭审中提出合法合理合情辩护观点。
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北镇市人民法院两次判决无罪,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两次抗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最终,北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两级法院、检察院历时三年多,最后均认同了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承办律师成功为刘某洗脱了不实罪名
典型意义
刑事立案环节是民营企业家面临刑事风险的开始,公安机关要把好刑事立案关,检察机关需要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条件刑事审判应严守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该案的积极意义在于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公司之间的商事争议本是正常的民事纠纷,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规范问题,正确区分罪与非罪问题。
罪与非罪只隔着一条界线,但对于个人而言,跃过这条线难如登天。该案的审理不仅关乎当事人能否得到公正判决,同时也检验着当地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刑法介入经济活动应牢固树立谦抑、审慎理念,谨守最后手段性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权益该案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三次一审、两次二审,总计七个法律程序公关机关立案抓捕到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等待了漫长的1270天。
刑辩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无论何时,辩护律师都坚定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边,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充分展现律师职业信仰与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