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经典案例之十 王犁诉裴树兴、张小亮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

已经被浏览 245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4 21:03:14 来源:admin
承办律师:王建营
代理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
法院案号:(2020)冀02执异254号
关键词:案外人  执行异议
基本案情
裴术兴诉张小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裴术兴申请,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查封张小亮、王冰共同所有的唐山市路北区橡树湾小区116楼1门202号房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
2016年8月31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冀0208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判决张小亮返还裴术兴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17)冀02执77号。
在执行过程中,丰润执行大队评估拍卖了橡树湾小区116楼1门202号房产,拍卖所得款项扣除评估、拍卖等费用以及银行贷款,剩余款项均被作为执行款发放给裴术兴
王犁诉张小亮、王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王犁申请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查封张小亮、王冰共同所有的唐山市路北区橡树湾小区116楼1门202号房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
2016年9月20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冀0208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判决张小亮、王冰共同偿还王犁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17)冀02执8706号
承办律师认为,王冰对于裴术兴与张小亮案件中所涉债务不具有还款义务。故丰润执行大队将属于王冰的财产份额作为执行款发放给裴术兴,损害了王犁轮候查封债权的受偿,故针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2019年10月2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款发放并非独立执行行为,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为由,作出(2019)冀02执异1047号执行裁定,驳回王犁的异议申请。
王犁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议,裁定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执异1047号执行裁定,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查。  
2020年4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执异254号执行裁定,撤销(2017)冀02执77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发放行为。裁定书生效后,王犁申请法院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案例评析
因王犁针对张小亮、王冰提起诉讼及保全措施均在裴术兴之后,而且裴术兴案件先行进入执行程序。等到王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张小亮、王冰的财产已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王犁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为了寻找突破口,承办律师通过王犁案执行法官复制了裴术兴执行案件材料。代理律师发现,裴术兴案件中的被告为张小亮一人,王冰并非共同债务人,而且在执行程序中也并未追加王冰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知丰润执行大队将王冰的财产份额作为执行款发放给裴术兴完全是错误的,严重损害王犁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得到纠正,王犁就会产生12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
为此,代理律师决定针对丰润执行大队的错误放款行为提起执行异议,并就此展开了细致地分析,搜集了大量的材料,并积极与办案法官沟通,法院最终撤销了丰润执行大队在裴术兴案件中发放执行款的行为。
典型意义
近几年,随着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大,执行案件数量呈现井喷现象,执行异议和复议、诉讼等执行争议也大量出现。
执行案件中,被执行财产牵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三方的财产权益。无论是在执行程序合法性方面,还是在实体权利的保护方面,律师均具有重要的作用与价值。执行案件领域,已经成为律师大有作为的新的业务增长点。
执行异议既关系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财产争议解决,也意味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执行行为一旦得到纠正,就意味着执行法官要被追责,甚至出现国家赔偿的后果。法治的天平也许偶有偏差,但终将回归正义。
在本起案件中,代理律师通过细心查阅案件材料,精准地抓住突破点,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让当事人少走很多弯路,法院最终还是尊重了事实,尊重了法律,做到了有错必纠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起执行异议的典型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