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荣耀案例三 秦皇岛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
已经被浏览 232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4 21:04:07 来源:admin
承办律师:石贵东、张越
基本案情
2011年,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某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唐山某有限公司购买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用于秦皇岛某线材有限公司生产。合同签订后,唐山某有限公司未付清全部价款,经双方对账确认尚欠货款100余万元。
2017年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催要货款时,唐山某有限公司告知已经将持有的秦皇岛某线材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秦皇岛某物流有限公司,相关债务由秦皇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偿还。
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秦皇岛某物流有限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给付货款,秦皇岛某线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唐山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驳回原告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秦皇岛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
承办律师在证据整理过程中发现对方诉讼主体存在重大问题:原告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显示为“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秦皇岛某线材有限公司债务清单中涉及债权人为“北京某有限公司”,原告对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关系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属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合同都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本案被告唐山某有限公司认可与原告存在设备买卖合同关系及尚欠原告的货款金额,承认原告己履行完毕交货义务,其并未如约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秦皇岛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陷阱无处不在,细节决定成败。本案如不细细对基础性主体工作进行核实,很可能忽略这一关键信息点。通过办理此案,我们认为律师的经验技巧固然十分重要,但微小细节部分依然能够成为影响案件的关键性因素。因此,我们律师工作更应着手于细节,用专业、专注、专心、专致在法律的道路上砥砺前行!
基本案情
2011年,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某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唐山某有限公司购买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用于秦皇岛某线材有限公司生产。合同签订后,唐山某有限公司未付清全部价款,经双方对账确认尚欠货款100余万元。
2017年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催要货款时,唐山某有限公司告知已经将持有的秦皇岛某线材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秦皇岛某物流有限公司,相关债务由秦皇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偿还。
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秦皇岛某物流有限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给付货款,秦皇岛某线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唐山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驳回原告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秦皇岛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
承办律师在证据整理过程中发现对方诉讼主体存在重大问题:原告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显示为“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秦皇岛某线材有限公司债务清单中涉及债权人为“北京某有限公司”,原告对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关系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属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合同都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本案被告唐山某有限公司认可与原告存在设备买卖合同关系及尚欠原告的货款金额,承认原告己履行完毕交货义务,其并未如约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被告秦皇岛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陷阱无处不在,细节决定成败。本案如不细细对基础性主体工作进行核实,很可能忽略这一关键信息点。通过办理此案,我们认为律师的经验技巧固然十分重要,但微小细节部分依然能够成为影响案件的关键性因素。因此,我们律师工作更应着手于细节,用专业、专注、专心、专致在法律的道路上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