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荣耀案例五 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
已经被浏览 226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4 21:04:34 来源:admin
承办律师:耿万海、马艳艳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曹某与陈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曹某提供生产设备,陈某出资,合伙经营某有限公司。陈某通过其父亲的账户转账给曹某共计140万元。2011年9月30日,曹某在用于财务记账的《借款单》的借款人处签字,陈某作为某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签字。陈某实际以某有限公司名义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作协议》。
2020年,某有限公司称陈某系其员工,陈某转账给曹某的140万元是通过陈某向其所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某向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曹某偿还某有限公司借款140万元并支付利息。曹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所律师代理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例评析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一审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二审案件的上诉人、被上诉人等。合格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结果。
当事人诉讼资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以自己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是具体案件中确定是否为合格当事人的前提条件。本案曹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曹某与某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某有限公司起诉,还原了真实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曹某与陈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曹某提供生产设备,陈某出资,合伙经营某有限公司。陈某通过其父亲的账户转账给曹某共计140万元。2011年9月30日,曹某在用于财务记账的《借款单》的借款人处签字,陈某作为某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签字。陈某实际以某有限公司名义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作协议》。
2020年,某有限公司称陈某系其员工,陈某转账给曹某的140万元是通过陈某向其所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某向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曹某偿还某有限公司借款140万元并支付利息。曹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所律师代理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例评析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一审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二审案件的上诉人、被上诉人等。合格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结果。
当事人诉讼资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以自己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是具体案件中确定是否为合格当事人的前提条件。本案曹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曹某与某有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某有限公司起诉,还原了真实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