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就餐被烫伤,应当如何赔偿
已经被浏览 2650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13-03-26 20:46:31 来源:admin
基本案情
2011年的一天,赵女士与男友到一家火锅饭店用餐。该饭店向消费者提供的火锅热源是外露的液体酒精炉。用餐期间,饭店的服务员钱某某在未熄灭酒精炉内余火的情况下持盛放液体酒精的塑料桶向酒精炉添加液体酒精,致使液体酒精遇明火发生爆燃引发火灾,过火面积10平方米,当场烧伤赵女士。该事故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为:“钱某某在使用存放液体酒精的塑料桶,向酒精炉加液体酒精时因酒精炉内有明火,塑料桶内的酒精遇明火发生爆燃引发火灾”。同日,公安机关作出《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钱某某违章操作,直接导致火灾发生,钱某某负直接责任;孙某某作为大堂经理,已经发现钱某某违章操作,没有及时制止,孙某某负间接责任;李某某作为消防管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李某某负直接领导责任;作为消防责任人,周某某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周某某负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女士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17%Ⅱ°Ⅲ°面颈、上肢酒精火焰烧伤。
分析意见
一、法律责任 酒精为无色液体,闪点12.78℃,易燃、易挥发,燃烧时呈现蓝色火焰,属于甲类化学危险品。当火锅内的酒精快要烧完时,火苗很低,几乎看不到,一些人误认为火苗全部熄灭了,于是拿起容器就直接从火锅上方倒酒精,这样做会使酒精发生爆燃。因此,保障酒精火锅安全的关键是火苗安全熄灭、温度降下来之后再加酒精。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使用液体酒精作燃料,但对酒精安全管理有明文规范,是有法可依的。2002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液化气体”、“易燃液体”为危险化学品。公安部《宾馆饭店的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和应急准备》关于餐厅、厨房的防火措施中规定,供应火锅的风味餐厅,最好使用电磁炉、固定酒精炉,不要使用液体酒精炉、木炭炉、液化炉。 赵女士到饭店就餐,双方形成餐钦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从主观上看,该饭店在经营中违反公安部规定使用液体酒精作为燃料,作为饭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律规定不能使用液体酒精,但过于自信不会真的发生爆燃后果而使用液体酒精,饭店的行为本身违反法定义务,具有过错。就客观而言,本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该饭店的服务员钱某某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使发生火灾,致使赵女士人身受到损害。且饭店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赵女士损害后果的全部的、直接的原因力,故饭店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二、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赵女士向该饭店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饭店应赔偿赵女士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赵女士因此致残,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饭店作为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此事故造成赵女士面容丑陋、瘢痕累累,蒙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赵女士可以要求饭店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律师建议 吃火锅是在唐山地区比较受消费者欢迎的餐饮形式。律师建议消费者务必要注意消费安全,不要到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就餐。《消费者权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当消费者发现经营者用液体酒精作燃料的情况时,首先可以拒绝接受此项服务,或者要求经营者更换其他安全的热源。其次,在服务员加酒精时不要靠近或接触。 作为经营者,饭店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添加液体酒精,即必须在酒精炉完全熄灭并降温后,方能加入酒精;严禁给正在燃烧的酒精炉添加酒精;熄灭酒精炉时,严禁用嘴吹,正确的方法是用石棉垫盖灭;点燃液体酒精时要用间接物点火,不要直接用打火机点火;添加酒精不要左右上下失衡晃动,出现问题不要慌,要用正确的方法处理;液体酒精不能大桶灌装直接添加火锅,要分开成小份后添加,减少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程度;酒精的存放要与白酒分开,以免误饮;提倡使用固体酒精或电火锅。
2011年的一天,赵女士与男友到一家火锅饭店用餐。该饭店向消费者提供的火锅热源是外露的液体酒精炉。用餐期间,饭店的服务员钱某某在未熄灭酒精炉内余火的情况下持盛放液体酒精的塑料桶向酒精炉添加液体酒精,致使液体酒精遇明火发生爆燃引发火灾,过火面积10平方米,当场烧伤赵女士。该事故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为:“钱某某在使用存放液体酒精的塑料桶,向酒精炉加液体酒精时因酒精炉内有明火,塑料桶内的酒精遇明火发生爆燃引发火灾”。同日,公安机关作出《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钱某某违章操作,直接导致火灾发生,钱某某负直接责任;孙某某作为大堂经理,已经发现钱某某违章操作,没有及时制止,孙某某负间接责任;李某某作为消防管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李某某负直接领导责任;作为消防责任人,周某某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周某某负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女士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17%Ⅱ°Ⅲ°面颈、上肢酒精火焰烧伤。
分析意见
一、法律责任 酒精为无色液体,闪点12.78℃,易燃、易挥发,燃烧时呈现蓝色火焰,属于甲类化学危险品。当火锅内的酒精快要烧完时,火苗很低,几乎看不到,一些人误认为火苗全部熄灭了,于是拿起容器就直接从火锅上方倒酒精,这样做会使酒精发生爆燃。因此,保障酒精火锅安全的关键是火苗安全熄灭、温度降下来之后再加酒精。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使用液体酒精作燃料,但对酒精安全管理有明文规范,是有法可依的。2002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液化气体”、“易燃液体”为危险化学品。公安部《宾馆饭店的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和应急准备》关于餐厅、厨房的防火措施中规定,供应火锅的风味餐厅,最好使用电磁炉、固定酒精炉,不要使用液体酒精炉、木炭炉、液化炉。 赵女士到饭店就餐,双方形成餐钦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从主观上看,该饭店在经营中违反公安部规定使用液体酒精作为燃料,作为饭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律规定不能使用液体酒精,但过于自信不会真的发生爆燃后果而使用液体酒精,饭店的行为本身违反法定义务,具有过错。就客观而言,本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该饭店的服务员钱某某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使发生火灾,致使赵女士人身受到损害。且饭店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赵女士损害后果的全部的、直接的原因力,故饭店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二、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赵女士向该饭店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饭店应赔偿赵女士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赵女士因此致残,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饭店作为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此事故造成赵女士面容丑陋、瘢痕累累,蒙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赵女士可以要求饭店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律师建议 吃火锅是在唐山地区比较受消费者欢迎的餐饮形式。律师建议消费者务必要注意消费安全,不要到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就餐。《消费者权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当消费者发现经营者用液体酒精作燃料的情况时,首先可以拒绝接受此项服务,或者要求经营者更换其他安全的热源。其次,在服务员加酒精时不要靠近或接触。 作为经营者,饭店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添加液体酒精,即必须在酒精炉完全熄灭并降温后,方能加入酒精;严禁给正在燃烧的酒精炉添加酒精;熄灭酒精炉时,严禁用嘴吹,正确的方法是用石棉垫盖灭;点燃液体酒精时要用间接物点火,不要直接用打火机点火;添加酒精不要左右上下失衡晃动,出现问题不要慌,要用正确的方法处理;液体酒精不能大桶灌装直接添加火锅,要分开成小份后添加,减少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程度;酒精的存放要与白酒分开,以免误饮;提倡使用固体酒精或电火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