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宣费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两项费用的合称,我们来看一下两者的定义:所谓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业务宣传品、宣传册,以及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两者是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的,所以工作中常常把两者合称为“广宣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宣费支出,不超标准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且无结转年限的限制,其实是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如果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是广告性质的,而且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可作为广宣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参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二、关于计算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需要提醒大家特别注意的是,以前年度的已作为计算基数的预售收入在本年度结转为营业收入的,应在计算基数中扣除掉,即不得重复计算扣除限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2、对于分出方:分摊出去的“广宣费”必须是本企业当期限额内的部分,超出限额的部分不得在关联企业税前列支;3、对于接受方:关联企业接受分摊的“广宣费”直接在当期的税前列支,不受“广宣费”限额的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的规定,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但本次修改只是增加了“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这一列次,对于广宣费相关填报的规则没有发生变化。
高君律师,女,河北大学律师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财税专业部首席律师,唐山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专家律师,唐山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研究会首批会员,擅长处理公司财税、房地产、人力资源、婚姻家事纠纷。
高君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先后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强的亲和力,案件无论大小、难易均能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得到当事人广泛赞誉;长期受邀担任唐山广播电视台、唐山晚报等多家媒体特邀嘉宾律师,义务普法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